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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柳杨社区一组83户居民与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征地地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柳杨社区一组,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3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柳杨社区一组。诉讼代表人彭奖明,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陈洪革,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屈超,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北门口1号。法定代表人黄宗林,县长。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柳杨社区一组(简称柳杨社区一组)因诉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简称城口县政府)土地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行初2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重庆市城口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于1998年4月28日作出城企改[1998]7号《关于〈重庆市城口铁合金厂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报告〉的批复》决定一次性征用柳杨社区一组72.32亩集体土地后,用地单位重庆市城口县百步梯矿粉厂(简称百步梯矿粉厂)与柳杨社区一组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约定百步梯矿粉厂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包干计算每亩3万元的价格,征用柳杨社区一组土地72.32亩。1999年5月,重庆市城口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城国用(1999)字第001号、城国用(1999)字第002号、城国用(1999)字第003号办理了面积分别为37965平方米、6543平方米、1932平方米三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百步梯矿粉厂按照3万元每亩的补偿标准支付72.32亩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216.96万元后,柳杨社区一组成员因补偿费用内部分配问题产生争议。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人民法庭数次协调,柳杨社区一组成员最终于1999年10月18日达成了“八五年人口分8120元,新增人口分5000元,死亡人口分4200元”的分配协议,柳杨社区一组成员除宋世洪、陈洪玉两户至今未领取补偿金外,其他成员全部按分配协议领取了相应的补偿金。柳杨社区一组及其成员在收到及分配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时,就应当知晓被诉土地征收行为,柳杨社区一组于2016年10月13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两年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柳杨社区一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佳佳审判员  吴永铭审判员  许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