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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淑平与陈海鹏、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平,陈海鹏,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927号原告:王淑平,女,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良,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鹏,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住五莲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59号山东金融超市11层1101-1102、1112-1115室。代表人:陈长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友,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淑平与被告陈海鹏、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淑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平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