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20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相城与大连华本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相城,大连华本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2084号之三申请人:徐相城,59岁,汉族。被申请人:大连华本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本良,董事长。徐相城与大连华本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黑0521民初208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大连华本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元股权2016年的股权收益7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王志艳、王志强以坐落于双鸭山市尖山区星之舟A幢165.35㎡住宅房屋(0001483**号)、农行德政小区2号楼127.29㎡住宅房屋(00043**号)予以查封。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华本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元股权2016年的股权收益70万元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志艳、王志强所有的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星之舟A幢165.35㎡住宅房屋(0001483**号)、农行德政小区2号楼127.29㎡住宅房屋(00043**号)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方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广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