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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明杰与赵兴吴侵权结案通知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7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杰。被执行人赵兴吴,男。申请执行人李明杰与被执行人赵兴吴不当得利一案,本院(2014)略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赵兴吴自愿向原告李明杰给付补偿款62000元,分两次付清:2015年3月1日付30000元,2017年8月1日付清剩余32000元;关于赵兴军死亡时未分家析产一事本次一并解决,原告李明杰不得另行向被告赵兴吴主张任何权利。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兴吴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执行款专户上交执行款32000元,故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727执270号案件结案。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旭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