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262号原告: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曹县长江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苗丹,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得田,曹县庄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658号数码大厦8号楼。负责人:仝晓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白彪,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案诉讼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孟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