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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毛妹与张洁、卫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毛妹,张洁,卫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548号原告:金毛妹,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利,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洁,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卫兵,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湖心南路129号逸鹏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78380547。负责人:胡银林,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毛妹诉被告张洁、卫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现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毛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