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莉丽与王怀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丽,王怀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091号原告:王莉丽,女,1969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王怀威,男,1980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莉丽与被告王怀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立案。原告王莉丽于2017年0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莉丽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八十六元,由王莉丽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