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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德令与岳建国、徐惠君、磐石市石咀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令,岳建国,徐惠君,磐石市石咀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301号申请执行人:赵德令,男,1960年6月27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岳建国,男,1954年4月2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徐惠君,男,1966年3月11日生,住磐石市。第三人:磐石市石咀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磐石市石咀镇四间房村。法定代表人:王国芳,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赵德令与被执行人岳建国、徐惠君、磐石市石咀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