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开行、郭丽霞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赵开行,郭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开行、郭丽霞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信维证字第13251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开行购买的,由长春吴中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规划路东长新东路南远达大街西宜良路北,项目名称吴中家天下三期第6【幢】1【单元】501号房,丘地号:6-9/25-1-25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以登记机关备案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