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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5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合肥钢之都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钢之都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799号申请人:合肥钢之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内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E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49212E。法定代表人:孙兴超,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0030C。法定代表人:胡恒春。申请人合肥钢之都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钢之都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078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钢之都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078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