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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张亚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张亚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879号申请人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孟庄大道路西。法定代表人冯福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亚永,男,199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淇县。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亚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亚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将豫G****9号车辆提档迁出,给付申请人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服务管理费3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亚永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