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陕西承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承杰实业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20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承杰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承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承杰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5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案款5073282.08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4726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3003元。案件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予以查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查询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查询结果无异议,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恢200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慧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