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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鹏与内蒙古宏盛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内蒙古宏盛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945号原告:王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宏盛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宏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鹏与被告内蒙古宏盛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鹏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于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审 判 长 马 莉人民陪审员 李 真人民陪审员 李春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