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文伟、黄文凯等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雪云,黄树峰,黄文凯,黄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109号申请人:安雪云,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黄树峰,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黄文凯,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黄文伟,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人安雪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北京富民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黄树峰、黄文凯、黄文伟发放拆除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牛庄子坑地块及拆迁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新立村知青地块的补偿款50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安雪云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雪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北京富民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黄树峰、黄文凯、黄文伟发放拆除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牛庄子坑地块及拆迁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新立村知青地块的补偿款五百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安雪云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