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飞与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786号原告:张飞,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科学城神舟路10号。法定代表人:霍东龄,董事长。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旺路8号6层。负责人:陈剑斌,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德春,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郧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与被告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京信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报院长同意,由审判长郑小红与人民陪审员XX、陈桂荣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小红人民陪审员 X X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Ο二Ο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