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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93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2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07月27日01时39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FUM76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燕川村标尚学校门口路段时,车头右侧与刘军停放于路边的粤L5F605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经检验: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96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有事故但已达成赔偿协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判 决 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