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阮艳芳、许赛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艳芳,许赛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阮艳芳,女,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许赛珍,女,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阮艳芳与被执行人许赛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本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赛珍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询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被执行人许赛珍名下房产本院已依法拍卖,且拍卖款已分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4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