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树良与贺金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树良,贺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96号申请人:卢树良,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申请人:贺金生,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申请人卢树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贺金生所有的冀F×××××号CRV轿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卢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贺金生所有的冀F×××××号CRV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年,自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卢树良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