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月英、郭艳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月英,郭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813号申请执行人杨月英,女,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委托代理人:石文军,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郭艳春,男,汉族,1976年5月3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月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艳春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54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8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