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062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骆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某,李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062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骆某,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新开镇香严村第*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4********。被执行人李某亮,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忠防镇长岭村南山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78********。申请执行人骆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