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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月群、何丽雯等与江门长庆舜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群,何丽雯,何允儿,江门长庆舜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2449号申请执行人陈月群,女,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何丽雯,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何允儿,女,199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长庆舜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工业村。法定代表人谢文卿,职务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月群、何丽雯、何允儿与被执行人江门长庆舜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门长庆舜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亡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692571.73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门长庆舜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或相应外币)7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国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健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