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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7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顺勇诉沃日镇黄家山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勇,小金县沃日乡黄家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7民初147号原告:陈顺勇,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小金县沃日镇官寨村*组。被告:小金县沃日乡黄家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小金县沃日镇黄家山。法定代理人:黄远辉,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陈顺勇与被告沃日镇黄家山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顺勇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顺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原告陈顺勇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