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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李成连、张言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霞,李成连,张言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776号原告:张海霞,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成连(曾用名李东风),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言平,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海霞与被告李成连、张言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海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海霞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振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