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吴某,余某,谢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法定代表人孙某,行长。被执行人吴某,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金溪县琉璃乡。被执行人余某,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琉璃乡。被执行人谢某,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琉璃乡。被执行人刘某,男,195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琉璃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某、余某、谢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以(2015)金执字第43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余某在上饶银行金溪支行6214169102332204#0账户存款7279.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某在上饶银行金溪支行6214169102332204#0账户存款7279.74元至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帐号:1511206029200129927-10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