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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林与周丽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周丽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1286号原告:刘林,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昆明市东川区。被告:周丽萍,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昆明博田人家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昆明市东川区。原告刘林与被告周丽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刘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刘林负担。审判员  梁龙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