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7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联军与靳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联军,靳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669号申请执行人邓联军。被执行人靳俊。本院在执行邓联军与靳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靳俊欠邓联军工钱共计14600元,诉讼费25元,共计14625元;二、靳俊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邓联军6000元,剩余8625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其别无异议。如靳俊按时给付,邓联军放弃利息的请求。否则邓联军有权要求按原判决执行。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669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