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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小青、朱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青,朱勇,曾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青,女,1969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朱勇,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曾秀清,女,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陈小青与朱勇、曾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小青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勇、曾秀清归还借款本金13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并承担诉讼费339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西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朱勇、曾秀清名下均无登记的房地产。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勇、曾秀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被执行人于申请人申请执行前已自行支付了25000元,申请人同意按归还借款本金计算。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本金113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6日起按本金138000元、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并承担诉讼费339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朱勇、曾秀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陈小青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81执3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