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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执1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戴建华、姜月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华,姜月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4执1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建华,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姜月芹,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戴建华与姜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月芹之夫戴义亭在蓬莱市人民法院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姜月芹之夫戴义亭在蓬莱市人民法院有执行款9075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执行款项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马晓楠审判员  赵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成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