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执1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戴建华、姜月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华,姜月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4执1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建华,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姜月芹,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戴建华与姜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月芹之夫戴义亭在蓬莱市人民法院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姜月芹之夫戴义亭在蓬莱市人民法院有执行款9075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执行款项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马晓楠审判员 赵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成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