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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丘市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少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430号原告任丘市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金台园小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07997685-7。法定代表人刘文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志伟,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少云,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少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伟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