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木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602执2309号被罚款人吕木根,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孙礼元与吕木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吕木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本案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吕木根罚款1000元,限在2017年8月1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