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秀山县富秀大酒店与廖昌强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县富秀大酒店,廖昌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4009号原告:秀山县富秀大酒店(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麻土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320405461G。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昌军,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微微,该酒店员工。被告:廖昌强,男,苗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秀山县富秀大酒店(普通合伙)与被告廖昌强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原告秀山县富秀大酒店(普通合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秀山县富秀大酒店(普通合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山县富秀大酒店(普通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秀山县富秀大酒店(普通合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