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卫诉刘柏高陶朝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卫,刘柏高,陶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103执976号申请执行人冯卫,男。被执行人刘柏高,男。被执行人陶朝晖,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审结,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证:经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9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