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卫诉刘柏高陶朝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卫,刘柏高,陶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103执976号申请执行人冯卫,男。被执行人刘柏高,男。被执行人陶朝晖,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审结,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证:经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9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