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肯杰古丽、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吾拉木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吾拉木汉,肯杰古丽,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702101113。法定代表人:施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吾拉木汉,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第六师。被执行人肯杰古丽(系被告吾拉木汉之妻),女,住第六师。被执行人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西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229066593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兵060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吾拉木汉、肯杰古丽、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吾拉木汉、肯杰古丽、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61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吾拉木汉、肯杰古丽、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收入5661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吾拉木汉、肯杰古丽、新疆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时 瑶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