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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覃荣柳、广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荣柳,广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覃荣柳,女,汉族,住广西来宾市。被执行人广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法定代表人余松强。申请执行人覃荣柳与被执行人广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4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荣柳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在车辆、房产、银行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土地部门查询得到的土地使用权为本案涉案商品房用地,已被抵押;本院到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办公地址进行调查,该地址所在房屋所有权为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松强,公司早已不在该处办公。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到南宁找到法定代表人余松强,余松强自愿垫付案件款20000元,并表示此后尽快筹钱偿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40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灵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