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桂花与长春市先达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花,长春市先达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桂花,女,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先达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费乃媛,系校长。申请执行人冯桂花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先达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桂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赔偿款100240.89元、案件受理费2305.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长春市先达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薄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