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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叶月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567号被执行人叶月娥。被执行人叶月娥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4)盱刑初字第006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叶月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6年8月24日,本院依照刑事判决书载明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19日、2017年1月10日、2017年8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月娥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工商登记、网络银行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在的两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实际冻结金额1704元。3、2017年3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叶月娥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17年4月6日,本院执行人员到盱眙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叶月娥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得知叶月娥名下无房产。5、2017年5月13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的村委会及被执行人家中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身体不太好,家中只有五亩农田,无其他收入来源。且要照顾在读小学的孙女及腿脚不好的丈夫,家庭条件较为困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7年8月10日,本院执行人员到扣划被执行人叶月娥的银行存款1707元。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1707元,未执行标的为6293元。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初字第00626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