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采供站、渭南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渭南市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采供站,渭南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761号原告: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赵庆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轲,该公司员工。被告:渭南市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采供站,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西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郝玉军,该站站长。被告:渭南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渭河大街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郝玉军,该公司经理。原告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采供站、渭南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