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方小珍与郭小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珍,郭小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729号原告:方小珍,女,1961年3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初中文化,住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家保,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勇,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高中文化,住万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46054945K。住所地:万安县芙蓉镇凤凰路***号。负责人:肖翔榕,经理。原告方小珍与被告郭小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方小珍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小珍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小珍负担。审判员 罗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