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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陈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陈浩,赵晓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686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37号。负责人:程晓华,行长。被申请人:陈浩,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被申请人:赵晓蕾,女,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陈浩、被申请人赵晓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6143.2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浩、被申请人赵晓蕾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6143.2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俊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