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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爱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林,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爱明,华璞(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607号原告:赵忠林,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达,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莹,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诉讼代表人:王年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被告:周爱明,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华璞(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149号英特力科技企业孵化器3-10。法定代表人:杨政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忠林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周爱明、华璞(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宜将本案交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已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本案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孙 长 虎代理审判员 李��燕人民陪审员 陈 武 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