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玲盗窃、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玲,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2008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0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6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管制十个月零四日;2016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管制十个月零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后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监视居住,本院决定逮捕后,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以杨玲系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抚养人不宜收押为由,未关押,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50号起诉书及渝沙检刑追诉(2017)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杨玲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件需要,依法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夏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杨玲在沙坪坝区三峡广场某商场四楼VC专柜,趁营业员齐某某不备之机,盗窃该专柜男式中长款貂毛外套一件。经估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30元。2017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杨玲在渝中区解放东路储奇门某超市附近,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海洛因1.33克给宋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2016年9月9日、2016年9月29日、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玲因犯盗窃罪分别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杨玲因上述犯罪共被先行羁押8日,因杨玲系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抚养人,不宜收押,均未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证人彭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证意见,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指认照片,到案经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刑初字第713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刑初1378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刑初625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刑初925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杨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建议对被告人杨玲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海洛因1.33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杨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杨玲系一人犯数罪,且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刑初1378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刑初925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刑初625号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四个月、管制四个月十三日,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管制四个月十三日,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折抵先行羁押的10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玲退赔503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齐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 娜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祁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