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执恢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学中、蒋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学中,蒋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恢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顺河街**号。组织机构代码:20740455-5。法定代表人:王建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娟,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尹晏军,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学中,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蒋惠英,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被执行人李学中、蒋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学中、蒋惠英尚欠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截止2014年12月11日利息80398.04元(2014年12月11日起的利息另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正在对被执行人李学中、蒋惠英位于井研县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