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4525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525号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145号503室。法定代表人:赵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卓伦,该公司法务主任。被告秦鹤,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筱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