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世松与胡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松,胡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241号原告:刘世松,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辉,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章祥,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茜,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玉,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世松与被告胡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刘世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刘世松负担。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