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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世松与胡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松,胡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241号原告:刘世松,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辉,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章祥,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茜,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玉,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世松与被告胡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刘世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刘世松负担。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