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5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天宇塑料工业有限公司、海宁惠迪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天宇塑料工业有限公司,海宁惠迪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沈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天宇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康路9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76006186X。法定代表人巢巍,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宁惠迪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谈桥工业区XX桥南300米,组织机构代码:68168631-8。法定代表人沈海良。被执行人沈海良,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天宇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惠迪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沈海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海宁惠迪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扣划该账户存款人民币11308.51元。现本院依法将上述扣划款项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黄振源代理审判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伟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