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4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与被告颜定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颜定安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439号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住所地:湘潭市河东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向明凯,院长。委托代理人唐晒,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争云,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定安,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与被告颜定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于2017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颜定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撤回对被告颜定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负担。审 判 长  郭落人民陪审员  谢文人民陪审员  彭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