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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费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杰、孙炳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杰,孙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费208号被执行人:孙杰,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孙炳山,1961年12月1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民终12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孙杰、孙炳山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孙杰、孙炳山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杰、孙炳山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153.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炯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代理审判员  龚中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