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执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戴静文与张小瑜、顾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静文,张小瑜,顾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166号申请执行人戴静文,女,194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小瑜,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顾琼,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戴静文与被执行人张小瑜、顾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沪0107民初2074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配合完成上海市普陀区平利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无果。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一、2017年3月30日,根据双方达成的合意,本院作出(2016)沪0107民初207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房屋买合同继续履行;二、(2016)沪0107民初20744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查封了涉案房屋(上海市普陀区平利路XXX弄XXX号XXX-XXX室);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06民初1236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29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四、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以(2017)沪0107民初12139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上述房产。2017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小瑜、顾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告知。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材料、与申请人谈话笔录为证。根据上述执行情况,因涉案房屋存在轮候查封,强制过户措施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16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未受偿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官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