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玉琦与河南升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郑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琦,河南升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郑洪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985号原告:陈玉琦,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河南升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产业集聚区(京新木业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5335415-2。法定代表人:郑洪升。被告:郑洪升,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原告陈玉琦诉被告河南升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及郑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琦诉称,2014年7月9日被告河南升牌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郑洪升共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4分。该款借出后,二被告迟迟未还,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借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00元,但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地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多次查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