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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解树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解树齐,秦建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戴维,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沛,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树齐,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审被告:秦建晓,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解树齐、原审被告秦建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当庭告知作为本案赔偿义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庭审结束后七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及预交鉴定费用,如逾期视为放弃鉴定权利,但却又以该公司无充分证据予以否定鉴定的真实性、客观性,又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鉴定需要重新鉴定,并且未等七日期限届满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审剥夺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阎 鑫审 判 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慧贞 搜索“”